商标诉讼流程是: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相关的证据。二、立案: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通知当事人在7日以内交费,缴费后才能予以立案。三、答辩。四、进行证据交换。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六、作出判决。《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另外知春路小编整理了商标标诉讼时效为几年、遇上商标诉讼怎么办、商标诉讼流程、商标诉讼费用是多少相关的知识等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9年已经接近尾声,这一年知识产权界都有哪些知识产权大事件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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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茅台已面世,“国酒茅台”成绝版!
今年6月12日,茅台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保芳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
资料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2001年开始先后9次对“国酒”这个商标注册提出申请,都没有成功。2012年7月,国家商标部门公告称“国酒茅台”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国家商标部门就收到了95件次异议书。2016年12月,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8年7月,茅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2018年8月13日,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称,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此前对商标委和当初对“国酒茅台”提出商标异议的31家白酒企业的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称“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茅台集团“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
小知点
【案情简介】
“龍井”商标由W公司申请,2014年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同年10月,D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以繁体的“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同时因“龙井”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这一特殊属性而通常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W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龍井”一般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龙井”。《现代汉语词典》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据此,判决驳回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时空今点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时空今点公司)诉《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下称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利达公司)侵犯其“DEEP”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不得再行销售2016年第9期-2018年第2期《中国科学探险杂志》,并停止在官网、微博和微信公号单独或突出使用DEEP标识,共同赔偿时空今点公司9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
商标引发纠纷
据了解,时空今点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取得“Deep”文字商标,2006年 12月28日注册取得“DEEP深度”文字商标,2007年4月28日注册取得顶部有DEEP字样的杂志框状图商标,注册类别均为第16类(含杂志)。2003年12月1日起,时空今点公司与探险杂志社签约合作,成为探险杂志的广告总代理协议,授权该社使用“DEEP”商标。2009年,时空今点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杜普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杜普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该公司持有股份)与探险杂志社签订协议,约定杂志的广告代理转由杜普公司负责,杂志社仍有商标的使用权。2016年1月8日,杜普公司与探险杂志社终止协议,约定该社不得继续使用DEEP商标。2016年年中,探险杂志社在与德丰利达公司合作,继续出
2019年12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总部位于英国的博彩公司Bet365的商标可以在第41类的博彩和赌博服务注册,但不可将其用于一系列其他商品和服务。由此,Bet365公司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保留其商标。
早在2007年5月,Bet365公司就已申请在第9、28、35、36、38、41和42类中将“Bet365”注册为欧盟商标。该商标随后于2012年注册。但是,德国人罗伯特.汉森(Robert Hansen)于2013年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2014年,EUIPO的撤销部门作出决定,认为虽然“Bet365”商标具有描述性导致显著性不明显,但该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驳回了汉森要求宣告该商标全部无效的请求。但是,汉森对该决定提起了申诉。在2016年3月,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支持了汉森提出的该商标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中都无效的申诉。根据第五上诉委员会的说法,“Bet365”商标在包括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在内的大部分相关地区都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委员会还发现,“Bet365”虽然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但却未能在其成功或者广告活动与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之间建立联系。此后,Bet365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法院作出部分支持Bet3
连尚公司是网络分享互动平台“WiFi万能钥匙”的所有者,2017年4月,连尚公司提出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被拒后,此案历经几番诉讼后,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WiFi万能钥匙”商标最终未能注册。
“免费WiFi,一键连接。”对于网络分享互动平台“WiFi万能钥匙”,广大手机用户并不陌生。自2012年9月上线以来,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尚公司)旗下的“WiFi万能钥匙”平台月活跃用户数已超过8亿,其流量资源与用户资源吸引了众多企业进行广告投放。然而,连尚公司欲将其App所使用的“WiFi万能钥匙及图”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却因被认为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商标注册申请接连遭遇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连尚公司最终未能化解“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在其广告类服务商的欺骗性之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乔丹是NBA历史上的“篮球之神”,他带动了篮球的发展,如果90年代没有了乔丹,就没有如今的NBA了。生涯期间,乔丹曾6次打入总决赛,带领公牛夺得6座总冠军,完成两次三连冠,创立公牛王朝,个人包揽了6次的总决赛MVP。在球场上,乔丹几乎没有对手,但是在生活中却并不是事事都顺从他的心意。原告人迈克尔-乔丹与被告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中国乔丹公司商标一事曾发生过许多纠纷,但最终乔丹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数据库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90年代是NBA高手如云的年代,在那个时代NBA产生了许多超级巨星,乔丹曾说过,如今的NBA对抗实在太弱了,要是放到他们那个时代,根本难以找到立足之地。但就在这个高手如云的年代,乔丹拿下了俩次三连冠。乔丹夺得第一个冠军是在1991年的时候,而正是这个时候,乔丹体育注册了“乔丹”商标。由于乔丹体育合肥使用商标,它受到了我国法律的保护。
91年乔丹初次夺冠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的名气,但是与现在相比还是有非常大的差距的。91-93年乔丹带领公牛夺得了第一个三连冠,创立了公牛王朝,但随后的两年,乔丹由于个人原因选择了退役,在两年之后再次复出,刚刚复出的乔丹就带领公牛在1996-1998年再次夺得三连冠。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这一持续两年多的争夺“许家印”商标权的纠纷更新进展。
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争议的“许家印”商标由陈焕然于2013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2月13日。
2018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5个月前,恒大地产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一纸诉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
一位知识产权律师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许家印”商标有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现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般情况下,裁定(该商标)无效的可能
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是红牛带给消费者的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与这句广告相比,高达37.52亿元的索赔金额,加上红牛商标在国内24年培养起来的知名度,伴随着近期北京高院对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系列商标纠纷案的判决,红牛商标纠纷一事的影响同样在“超乎想象”的持续下去。
作为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请求法院确认其对17件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如果不能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则由其与泰国天丝共同所有。对此,被告泰国天丝则认为其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最终,该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的全部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牛维他命公司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仅认定了果树所在的荒地,也就是商标的权属,归于泰国天丝的,完全没有对其上果树和果实的分配,也就是公司主张的商标权益进行审理。
对于判决结果,泰国天丝发布声明,以“大获全胜”来评价一审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到期,到期后红牛中国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公开资料显示,泰国红牛创始人
2017年9月28日,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58车商通”商标,因涉嫌与易车公司等构成近似商标,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五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终审驳回五八公司的申请请求。
资料显示,58车商通主要用于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 喷涂服务; 维修信息; 运载工具清洗服务; 橡胶轮胎修补; 汽车保养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消毒; 手工具修理; 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等。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58车商通”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车商通”构成,引证商标二由“58装修”构成。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58”,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难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区分,
因此诉争商标“58车商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五八公司则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类似群组为3713群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五八公司放弃“3713喷漆服务群组”上的复审请求,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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