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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本,商标更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随着国家对商标的重视,不断出现一系列的商标纠纷,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商标维权的重要性。不要做被动者或挨打者,要树立起商标维权观念,从被动者转换到主动者的角色。从古至今,有创新才有发展。有了创新,就要学会如何保护创新、如何维护创新。加强商标的创造、管理和保护,才能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商标维权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欢迎阅读。

1因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起诉西安碑林一数码产品经营部

2019-06-03

认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数据线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起诉。近日,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申请 网

因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起诉西安碑林一数码产品经营部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均为第9类,包括电源适配器、数据线、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处在法律保护的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在原告的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被广泛使用,因其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无数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但随着原告“小米”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市场中出现了大量仿冒原告品牌与注册商标的数据线、耳机、移动电源等商品,此类侵权产品大量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小米公司称,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突出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系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与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

2上海裕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Ferrari”商标权自行车被处罚

2019-05-31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119号)显示,上海裕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Ferrari”商标权的自行车被行政处罚。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数据库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8〕第119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裕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22269195

法定代表人:徐迅

当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突尼斯一批自行车。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Ferrari”商标的自行车4辆,标有“”标识的自行车1292辆,合计价值36362.5美元。对于上述货物,“Ferrari”、“跃马图形”商标权利人法拉力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自行车上使用的“Ferrar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errari”商标相同,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跃马图形

3经销关系解除后仍使用他人字号将构成商标侵权

2019-05-30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申请网。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申请网。    基本案情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南平南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8年的主要从事电池生产的大型企业,并于1991年注册了“南孚”商标。南孚商标、南孚品牌电池及南平南孚公司获得过一系列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南孚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厦门地区的总经销商,销售“南孚”电池等产品,并负责南孚品牌的广告宣传及打假工作。  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变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产品等。南平南孚公司起诉主张厦门南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南孚”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厦门南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南孚公司在其生产的与“南孚”商标核准范围相同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南孚”标识,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厦门南孚公司虽曾与南平南孚公司存在经销合作关系,但在该关系终止后仍使用“南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厦门南孚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南平南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厦门南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厦门南孚公司系在经销关系合作期间登记的企业字号,其对该字号的使用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的区分经营主体的资格?在经销关系终止后,厦门南孚公司继续使用该字号是否具有合理基础?  首先,厦门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南孚”字号的使用并不会产生独立的权益。厦门南孚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合法登记,无任何主观恶意,南平南孚公司对此是默许的。且在二十几年的经营与推广中,厦门南孚公司已赋予“厦门南孚”全新的企业品牌价值及意义,完全区别于南平南孚公司。法院分析认为,厦门南孚公司在1997年开始登记使用“南孚”字号的企业名称前后,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厦门地区“南孚”电池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双方2003年终止了经销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厦门南孚公司除经销南平南孚公司的产品外,还代为进行广告宣传及打假,故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厦门南孚公司在此期间对“南孚”品牌的商业性使用实质上均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南平南孚公司的“南孚”品牌知名度。厦门南孚公司并不会因这种使用行为而使“厦门南孚”在使用中具备独立的品牌辨识度,从而区别于“南孚”品牌。而南平南孚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间默许厦门南孚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孚”字号,也是基于双方存在经销合作关系这一前提。  其次,厦门南孚公司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继续登记使用“南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南孚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应是字号“南孚”,而该字号与南平南孚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显然不易区分二者属于不存在关联性的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会造成混淆误认。而正是由于厦门南孚公司与南平南孚公司曾经存在经销合作关系,故厦门南孚公司对南孚名牌及该品牌与南平南孚公司之间的唯一关联性是清楚的。在双方的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在未取得南平南孚公司的明确许可下,厦门南孚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主动避让,避免与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产生混淆。但厦门南孚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南孚”字号,并在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目前使用的含有“南孚”字号的名称。由于厦门南孚公司并没有能够证明“厦门南孚”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独立的品牌价值且能够与南平南孚公司及南孚品牌进行区分,故厦门南孚公司对“南孚”字号的使用主观上是为了攀附南平南孚公司商誉和搭南孚品牌的便车,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对这两家存在关联或其他品牌许可关系的混淆误认。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厦门南孚公司登记含有“南孚”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南孚公司有关其企业名称登记合法,使用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南平南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8年的主要从事电池生产的大型企业,并于1991年注册了“南孚”商标。南孚商标、南孚品牌电池及南平南孚公司获得过一系列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南孚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系南平南孚公司在厦门地区的总经销商,销售“南孚”电池等产品,并负责南孚品牌的广告宣传及打假工作。

厦门市南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变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产品等。南平南孚公司起诉主张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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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0多年,曾在包头钢铁研究院、冶金研究所工作多年,担任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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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生物、化工、机械和电子方面专利申请代理,并在商标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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