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另外知春路小编整理了商标异议材料,商标异议期限,商标异议程序等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商标法】“商标异议”,是指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那么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知春路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中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2)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相一致,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任何一条或一款,异议便可以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须写明被异议人的商标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陈述异议理由等。同时,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4)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载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
2019-05-28
“不加糖、不加色素,水果喝起来,汇源百分百,汇源果汁”,想必大家对这句广告词耳熟能详,甚至一看到汇源二字便会联想到果汁饮料。标注有汇源商标的榨汁机不免令人心生疑惑,汇源公司除了生产果汁类饮品,还生产制造榨汁机?此商标是否是彼商标?日前,因“汇源”商标引发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查询网
诉争商标
第16815398号“汇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G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酪机;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上,第668129号“汇源HUIYUA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汇源公司于199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汇源公司以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为由,主张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将案件的焦点概括为:
1.引证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
2.是否可以实现果汁饮料类与电动制饮料机类商品间的跨类保护?
原告G公司诉称:第三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系驰名商标,即便诉争商标在其核定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旗下“丛台”酒作为河北第一名酒,多次被评为全国优质名酒,荣获多项部优、国优和国际金奖等殊荣,获得 “中华文化名酒”、“河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并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日,我司代理丛台酒业赢得“邯丛”、“郸台”恶意注册商标的异议申请。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7日,山西某公司在“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邯丛”、“郸台”两个商标,2015年9月13日,该两个商标初审公告。我司通过商标监控发现侵权商标,随即代理丛台酒业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丛台酒业的“丛台”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同时申请“邯丛”、“郸台”商标,是将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丛台”商标文字拆开并配以具有地名标识意义的文字申请注册,从而在使用中易形成“邯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2985713号“丛台窖龄原浆”商标提出异议,我公司代理被异议人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商标局下发的《第12985713 号“丛台窖龄原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2985713 号“丛台窖龄原浆”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百年泸州老窖 窖龄酒”等商标,主张因其是中国浓香型白酒发源地,拥有我国建造最早、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国宝窖池群,并通过大量而广泛的使用使引证商标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标局的决定书中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窖”明显是指酒窖。酒窖其实是对一些与酒有关的空间的总称。其中包括:酿酒酒窖和储酒酒窖。在传统的白酒酿造工艺中,为追求更好的口感,通常会有窖藏这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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