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商标先用权抗辩适用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发生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使用的对象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先使用人在注册日之后的使用行为以原有范围为限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先使用人可主张商标先用权抗辩。以下,笔者结合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对商标法关于先用权抗辩制度的适用,作出简要的分析。
2021-09-09
原标题: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认定
裁判要旨
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人早在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并使得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一波公司)系第8542616号“深海”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的紫菜等,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在其生产的四款紫菜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深海紫菜”字样,并使用了自有商标。阿一波公司起诉认为,海林公司在相同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其商标完全相同的“深海”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海林公司辩称,其使用“深海”二字系对商品特点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且其在2002年以前就已经在使用“深海”字样了,属于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阿一波公司系恶意抢注商标。
【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一波公司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海林公司在所销售的其中两款紫菜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深海”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
2021-09-08
在申请商标权的基础上是你申请的该商标权在此之间是没有人去注册的商标,这样的情况下,你所申请的商标才有实际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那么关于属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跟随知春路网小编的脚步一同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希望小编的答复可以给您一定的帮助,解开您的困惑。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
2021-09-08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变字体的前提下在“长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关”字样,使其商标改变为“山海关长城”,则此种改变为更有别于注册商标的改变,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
2021-08-31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按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
2019-05-30
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在今年3月7日发布微博,宣布和合作多年的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本来歌手与经济公司之间的分分合合实属正常,而此次“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分手”事件,却闹到了对簿公堂,在“知识产权圈”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免费查询商标我们有问必答!
开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邓紫棋”和“蜂鸟音乐”之间的渊源,G.E.M.邓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邓诗颖,中国香港创作型女歌手。2008年7月10日16岁签约蜂鸟音乐出道。同年10月16日发行首张EP《G.E.M.》,取得香港各大乐坛颁奖礼新人金奖。到19年分手,“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签约时间长达11年。分手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只聊有意思的事儿。
事件的开端始于,“蜂鸟音乐”(即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连续注册了“G.E.M.”、“邓紫棋”等11件商标,尤其是中文“邓紫棋”三个字覆盖了9、16、25、35、41等多个娱乐有关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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