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表演者权,2.版式设计者权,3.广播组织权,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另外知春路小编整理了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权利,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你知道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哪些吗?知春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很重要的,这是多少个日夜才做出来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复制其作品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知春路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
如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需要了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创作作品之后要向相关的部门申请版权,那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知春路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者的区别就是:
1、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
2、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
4、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
5、合理使用不需在着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
很多文艺创作者都会有自己的作品,自己创作的作品是自己的心血,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著作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知春路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来说,是有很多分类的,不只是文字还有美术、摄像等等的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那么美术著作权怎么定义侵权?著作权需要注意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春路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版权法(著作权法)授权版权人所控制、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动。”
“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或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则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
但“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
对于接触的认定,“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阅读,凡依社会通常情况,被告应有合理之机会或合理之可能阅读或听闻使用原告之著作,即足以构成接触。”
在司法实务中,直接认定接触事实较为困难,通常会根据事实与证据对接触的可能性事实作推定:
首先,若主张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的名词解释?接下来由知春路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关于名词解释著作权法的意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
现在实践中因著作权发生的纠纷很多,但是著作权纠纷又可以细分为各种纠纷,很多人有时候会把这些纠纷搞混了,为了帮助大家区分不同的著作权纠纷,下面知春路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什么意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什么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侵犯著作权罪,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分析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前,有必要了解著作权的含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如下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因此,我们将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称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显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客体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观上是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大家肯定知道著作权,这是离我们生活非常近的,我们必须有所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品的作者无论是否发表作品,作者都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是侵权行为,那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怎么算?以下由知春路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通过调解的途径。
著作权侵权纠是可以双方和平调解的,要是后面双方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是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没有限制的。
2、通过仲裁的途径。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后面达成了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应当按仲裁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说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就会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就是不管了,那么当事人可以就著作权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要是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典型代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能经常接触的到著作权,比如文章、画作、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等很大的领域范围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国家现在也越来越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那么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有哪些?以下由知春路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受保护。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不受保护。
其中《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权。
以下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著作权也是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的范围是非常广的,有时候可能会发生很多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在著作权受到侵害之后一定要及时的维权,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那么著作权的侵权救济包括哪些?下面就有知春路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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