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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保护法它对保护作者的作品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有极大的作用。那么著作权法是什么意思?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著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1算命网站索赔20万,被法院驳回!网友却吵翻了!

“喂,兄弟,我看你印堂发黑,目光无神!”

“……”

当你听到路边算命先生的这句话,一般会加速走过。

但很多人,偏偏会在网上栽跟头。

当你的同事对你说:“有一个算命网站,算得蛮准的,你要不要也算算?”

不管是出于对爱情的向往,给萌娃取名,寻求人生困惑的解答或是纯属无聊打发时间,鬼使神差间,你总会点开那个算命网站的链接。

不仅仅是个人,当人类社会处于某种困境时,也总会寄希望于神学和宗教。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时,经济走向无从预测,美国占卜业属于少有的增长类行业。

算命网站索赔20万,被法院驳回!网友却吵翻了!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小知百度输入“算命网站”关键词,可以检索到31,100,000条信息之多!这些多如牛毛,打着“科学”、“AI”算命旗号的网站,法律究竟保不保护它呢?

算命网站索赔20万!

近日,铜陵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算命网站著作权纠纷案件。

铜陵某文化公司旗下有一个以开展起名、测算服务业务的网站。2018年10月,该公司发现同样提供算命服务的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他家网站的网页设计。

于是,铜陵某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这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它的理由是同行侵犯了自身网站网页设计(包括网页

2安徽一算命公司要求保护著作权被驳回

2019-08-05

8月1日,记者从铜陵中院获悉,铜陵中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提供算命服务的文化公司,认为其他公司模仿其网页,侵犯了其著作权。那么算命服务究竟有没有著作权呢?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判决。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国商标网综合查询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安徽一算命公司要求保护著作权被驳回

该文化公司为开展起名、测算服务业务,注册了一家网站,并开发设计了网站网页文字、图片和布局。之后,该文化公司发现外地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其网站的网页设计,侵犯了其网站网页设计的著作权,于是文化公司向铜陵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该文化公司网站网页设计(包括网页文字、网页图片、网页布局等)著作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连带赔偿损失20万元。

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保护。国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内容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文化公司的网站网页上标有“八字命运精批”、“洞悉人生、解密未来、把握机遇”、&ldquo

3环球公司《悟空》维权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起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南孚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环球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时,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注册中国商标 网环球公司诉称,其享有《悟空》(下称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2016年5月,环球公司发现南孚电池在其主推的“猴年限量版电池”广告片(下称涉案视频)中使用了涉案歌曲,涉嫌构成侵权。南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不是南孚公司制作和传播,南孚公司未侵权。微梦公司辩称,其系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涉案内容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等。

环球公司《悟空》维权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可以确认涉案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构成对环球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从涉案视频的内容来看,涉案视频中并未出现视频制作者的标注信息。虽然在涉案视频片尾呈现了“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等字样,但仅依据此字样无法直接认定涉案视频系南孚公司策划、制作并推广。微博用户、网友表示或评价中虽使用了“南孚电池这广告”等字样,但其无法作为对涉案视频的性

4“小黄人”遇盗版,诉讼禁令来止损

7月4日,美国环球影城公司(下称环球影城)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诉中禁令裁定,禁令裁定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等6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环球影城“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乳制品,立即停止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进行宣传。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

“小黄人”遇盗版,诉讼禁令来止损

“小黄人”是由环球影城创作的《神偷奶爸》《小黄人》等系列动画电影中的知名卡通形象,其衍生品市场规模及吸引力同样不可小觑,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为此,环球影城在华子公司针对上述6家公司侵害其所拥有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在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据了解,该案中被告的旺仔益小瓶一款产品3个月内单品销量即超过25万件,3个月销售总额逾1500万元人民币,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在就行为保全举行了双方听证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全覆盖禁令。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诉中禁令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

5如何利用copyright,更好的保护你的商标和产品

最近几个月,我们遇到很多客户被投诉侵权,有类似GBC等律所发起的投诉,也有竞争对手发起的恶意行为;总之旺季到了,跨境生态圈的人敏锐的“发现”了商机,开始不安分了。但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跨境电商卖家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

客户遇到的案例:

多芈广州的客户,2007年就开始做eBay,后来B2B/B2C都一起运作,随着跨境电商市场的增长,以及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卖家于2018年开始着手对自己公司的品牌做全球保护,但经过查询后发现多个国家于2014年-2018年之间被客户或者竞争对手、甚至不知道的第三方公司抢注,而客户的logo是经过自己设计并且一直在欧美等国家使用的。目前我们收集了比较多的证据,包括版权然后去无效对方的注册logo,部分国家客户自己已经提交申请,并无效了对方的商标。

让卖家比较头痛的几种现象:

1.勤勤恳恳经营店铺,突然收到投诉,反馈专利侵权:

卖家A,在亚马逊上销售包包产品,虽然同质化严重,但是通过优化和提升包装,产品检查等等,慢慢将listing排名做起来。在2019年6月收到竞争对手外观专利投诉,同时被投诉的还有20多个卖家;而实际上这个产品是一个公模,早在2013年就已经在市场销售,对手B在2015年申请了这款产品的外观专利,并于今年6月发起投诉。

2.认为通用词汇(包

6“仿真木纹”为何难获版权保护?

在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涉案智力成果是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除此之外,出于进一步举证和质证的需要,原告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自己的作品属于作品分类中的哪一类作品。其中,美术作品属于版权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作品。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版权登记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仿真木纹”为何难获版权保护?

众所周知,美术作品的创作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大自然,但是,并非来自大自然的东西,就必然构成美术作品。例如,成千上万年地质活动形成的石钟乳千姿百态,是天然的艺术品,但由于没有涉及人类的智力活动而与美术作品无缘;同样,西方经常出现的“麦田怪圈”,图案繁复,鬼斧神工,同样因为没有包含人类的创造行为因此也不能被定义为美术作品。尽管完全自然的东西不构成美术作品,但是,人类对大自然的美学形象进行模仿、抽象、表现,却完全可以形成美术作品,如各种现实绘画、写真摄影、写实雕塑等等。但是,并非所有试图还原自然事物的智力成果,都能构成作品,例如“仿真木纹”。

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该院2018年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有一件涉及到对“仿真木纹”著作权的判断。该案中,拉米公司认为其经西班牙拉米公司授权在中国独占使用的涉案“仿真木纹”图案构成著作权

7知乎回答被拍视频播放1400万次, 侵犯版权吗?

编者按:“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该知乎回答(详见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被人翻拍成视频播放1400多万次,侵犯版权吗?不侵权吗?

请看判决书

PS:赶紧看看你的知乎回答还好吗

新鲜出炉的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17683号  

原告:辛骥元,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裕,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层B498室。

法定代表人:尹兴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兰,女,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岳剑,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刚,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辛骥元与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片场公司)、被告王岳剑、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8擅自使用《受戒》,中国知网“受戒”

2019-07-04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终被判赔——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一案有了新进展。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著协获赔2万元。该案是文著协维护会员网络版权第一案,随着法槌的落下,经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两年,该案终于审结。

擅自使用《受戒》,中国知网“受戒”

一审判决侵权

在一审中,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3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文著协于2017年6月发现,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9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学术期刊公司经营的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其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9如何用著作权法保护“非遗”?

2019-06-27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各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不胜数。例如,早在2009年,我国的传统桑蚕丝织技艺、南音、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侗族大歌、粤剧、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等二十二个项目就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于非遗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与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无形性、审美性等诸多共同点,因此援引著作权法对于自己掌握的非遗文化产品的制作工艺进行维权就成为很多企业或者个人的一类当然选择。在此笔者提醒大家要正确运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商标服务 网

如何用著作权法保护“非遗”?

首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形式没有实质性提升的设计,不能形成新的作品或著作权。例如,京剧脸谱,是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一种特殊的化妆方法,具体而言,是根据某种性格为某种特殊类型的京剧人物选用面部色彩造型:红色的脸谱表示忠勇侠义,代表人物如关羽、姜维;黑色的脸谱表示刚烈勇猛,如包拯、张飞;黄色的脸谱表示凶狠残暴,如宇文成都、典韦;白色的脸谱一般表示奸臣、坏人,如曹

10热门电影《芳华》《西虹市首富》被接连起诉抄袭

2019-06-27

2017年,电影《芳华》上映后,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并入选当年国内十大票房影片。然而,一年之后,这部颇受好评的影片却惹上了侵权官司。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电影《芳华》被诉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热门电影《芳华》《西虹市首富》被接连起诉抄袭

无独有偶,不久前,朝阳法院还对另一起涉及知名电影《西虹市首富》的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颇为巧合的是,两个案件的案情极为相似,原告方均为个人编剧,而被告方均为涉案电影的出品方。此外,两案的诉由也颇为相似:原告认为被告抄袭了自己独创的剧本,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该剧本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两起诉讼,有观点认为,知名影视作品的热映,往往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原告的维权涉嫌蹭热点,涉嫌构成变相的“碰瓷”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原告没有知名度,被告有知名度,就简单认为是蹭热点。

类似诉讼的频频发生,给相关从业者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如果认为他人影视作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作者应充分收集证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如果影视出品方确认自己没有侵权,也应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应诉。

框架结构被诉抄袭

因认为电影《芳华》抄袭了自己独创剧本《兰姆伽的救赎》的框架结构,编剧肖某飚将《芳华》电影出品方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

当前第5页共6页52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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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专利代理专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0多年,曾参加过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会议,并在国外多个国家专利局进行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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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法律、计算机、工商管理等多重专业背景,研究生学历,专业知识产权工作15年,擅长商标确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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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0多年,曾在包头钢铁研究院、冶金研究所工作多年,担任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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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生物、化工、机械和电子方面专利申请代理,并在商标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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