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是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核的,如果商标局审查认为不能注册的便会驳回申请,但是如果申请对商标局的驳回不符的,那么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因此接下来将由知春路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哪些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哪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驳回商标复审的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三、驳回商标复审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等。以上便是知春路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知春路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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